宝鸡市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19-09-12 16:04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宝鸡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9〕3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宝鸡市文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单位。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文物考古、保护和博物馆工作。落实党和国家发展文物事业方针、政策,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指导、协调、督查县区文物工作,起草地方文物保护规章草案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全市文物资源普查调查和文物资产登记,拟订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依法依规可持续发展。

(三)指导、监管全市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核、申报全市文物保护、利用、考古、安全防护、技术防护的项目和方案;指导监督全市世界文化遗产的审核、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考古遗址公园的申报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文物保护示范区建设;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文物保护工作。

(五)负责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业务工作。指导全市文物、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文物相关文化产业发展;协调博物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指导社会文物管理工作的;指导全市文物、博物馆社团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市文物安全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监督管理全市文物流通;负责全市文保员队伍管理工作;负责文物复仿制品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 

(七)负责全市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管理并监督使用。

 (八)拟定全市文物保护和博物馆专门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九)管理、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的交流与合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宝鸡市文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全市文物、博物馆统计年报工作;牵头拟订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文物志书和年鉴的编撰;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监管的相关协调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承担机关、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指导文物人才队伍建设。

 (三)文物保护与考古科。负责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指导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指导监督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普查调查及文物资产登记;承担文物保护项目的审核、申报和监督实施工作;申报、监督管理考古发掘项目;组织指导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相关资质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指导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拍摄等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文物保护工作,指导文物相关社会团体工作。负责全市大遗址、古文化遗址保护利用、申报管理工作。

 (四)博物馆与社会文物科。负责指导全市博物馆工作,负责推动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定全市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指导全市博物馆藏品管理和陈列展示工作;指导全市文物保护科研工作;指导全市可移动文物等级认定工作;负责文物复仿制品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馆藏文物拍摄工作;指导监管全市文物交流合作和博物馆馆际交流协作;负责文物商店管理工作;指导文物相关文化产业发展;指导全市社会文物管理和非国有博物馆工作;指导博物馆相关社会团体工作。

 (五)督察与安全科。负责开展文物保护法规宣传普及工作;拟订全市文物系统安全工作、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规定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市文物系统文物安全工作应急预案;督察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文物犯罪工作;负责全市文保员队伍管理工作;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安防、消防、防雷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申报和备案工作。

 第五条  宝鸡市文物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

第六条  市文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