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邮寄是送达的方式之一,其内涵有两层意思,一是司法或行政机关向相对人邮寄送达,二是相对人向司法或行政机关邮寄。前者主体实施邮寄行为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那么后者实施邮寄行为时是否也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司法或行政机关是否能以非中国邮政为由拒收?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法律规定可以邮寄送达的检察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邮政企业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二、司法判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857号:重庆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与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泸县宏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1、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金鹏路马超社区。
负责人:蒋小东,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谦,四川永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开志,四川永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泸县宏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潮河镇桂兴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韩朝成,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巴川镇大北街17-2-1号。
法定代表人:曹帮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重庆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以下简称明龙新都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泸县宏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信劳务),一审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明龙新都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吕世全、李小彬签字确认领取款项2533905元属于明龙新都分公司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第9条第5款:“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民工工资,否则甲方有权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并支付给工人”的规定,已付宏信劳务的工程款。二审法院将2011年1月以前,虽然有V8二段劳务班组长吕世全、李小彬签字确认或者有宏信劳务公司盖章确认,仅未明确列明V8二段款项的,全部不予认可,与事实不符。2.二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宏信劳务恶意拖欠民工劳务费用,明龙新都分公司在项目所在地政府的组织协调下,代为支付民工劳务费用,应依法予以支持。二审法院要求明龙新都分公司在代为垫付上述劳务费用时必须征得宏信劳务盖章同意,加大明龙新都分公司举证责任。3.二审判决未认定明龙新都分公司的实际经济损失210万元错误。该笔款项系在宏信劳务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下,明龙新都分公司根据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直接向民工发放了工资,并承担了发包人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公司)对其罚款210万元,该部分款项应由宏信劳务承担。(二)二审判决程序违法,宏信劳务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上诉存在程序瑕疵。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宏信劳务为拖延时间,在合同履行地明显是在成都市新都区的情况下,仍然提起了管辖权异议,在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后,故意使用快递寄送方式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状,邮寄时间长达3个月之久。且宏信劳务使用私营快递公司邮寄上诉状,其上并无邮戳,不能证明其上诉时间。二审法院仍将其列为上诉人,程序违法。明龙新都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2、裁判结果
裁定驳回重庆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3、裁判理由(省略与本文无关联的两点说明)
关于二审法院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明龙新都分公司认为宏信劳务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超过上诉期限,影响本案审理进程。明龙新都分公司主张的程序问题并非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管辖权异议由宏信劳务向一审法院提出,一审法院驳回其异议,其向二审法院上诉时采用申通快递邮寄上诉状,由于法院不收取私营快递公司邮件,产生了寄送时间上的延误。邮寄寄送上诉状,一般以邮戳显示的时间为上诉时间,虽然宏信劳务并未使用EMS快递,但其使用申通快递寄送上诉状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人民法院内部工作规定,不收取外部私营快递导致上诉状收到时间较晚,并非二审法院程序违法。且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裁定,未影响明龙新都分公司实体权利。因此,明龙新都分公司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三、对行政机关日常管理的启发
行政机关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如果确实需要邮寄送达公文,则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行政机关未能严格执行邮政法而选择非中国邮政,造成公文遗失、泄密或造成相对人损害,则有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对人是否选择中国邮政实施邮寄行为,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第三项第九点的规定“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行政机关以内部文件或规定非中国邮政为由拒收,实质上是增设相对人的义务,限制了相对人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