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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文物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6-01-22 16:10:16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宝鸡市文物局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有关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央和省、市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包括政务信息和文博信息,是指宝鸡市文物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分管领导任组长,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局系统信息公开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系统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协调、受理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四)对拟公开的政务、文博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协调确认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

(六)指导有关处(室)、单位办理、答复依申请的有关信息;

(七)完成局领导交办的与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第六条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事关民生的重要政务活动信息在活动结束后3天内上网公开。

下列事项应当主动公开:

(一)组织机构设置、职能、工作职责,以及公务员录用、人员选聘等情况;

(二)文博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实施进展情况;

(四)本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和分解落实情况;

(五)年度预算和决算,“三公”经费的总额和分项数额,“三公”经费增减变化的原因等信息;

(六)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项目保留、取消、下放调整情况,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表账样表等资源;行政处罚事项的依据、实施主体、处罚标准等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八)文保项目审批、核准、监管、招标、投标等信息;

(九)本行业重大决策、政策、法规制度的制定背景、依据、意图、实施路径等的解读;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下列事项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不公开也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职权履行或可能危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由业务主管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制作,各科室、各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应公开事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预审,提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等初步意见,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重大的公开事项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报局主要领导同意签批后公开。

第八条 制作政务、文博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的同时,可采取其他方式公开。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办理,办理工作程序和基本方式如下:

(一)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后,应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工作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对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登记,提出办理意见,由分管局领导签批。

(三)根据局领导批示意见,承办部门负责办理。对可以公开或部分公开的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起草文博信息公开答复意见并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具体答复内容,分管领导审定后,反馈给申请人。

对不予公开、不属信息范畴、不属本机关掌握的信息、不存在的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和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后,及时反馈申请人。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及时反馈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向申请人答复,并附具体答复内容;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及时反馈申请人;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答复期的,应报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限。但第三方在答复期限之后提交同意公开的书面答复的,仍应当予以公开。

(四)对涉及不同承办处室(单位)的信息公开申请,各承办处室(单位)负责提供本处室(单位)职责内的信息,由主要申请内容的处室或指定处室牵头办理。

(五)对于申请人就同一内容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再答复。

第十一条 对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文博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并在局门户网站发布。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建立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考核评议工作应与业务工作、依法行政、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

第十四条 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局系统文博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文博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2月中旬前,公布上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主动公开信息的总体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